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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根据《光伏发电站安全规程》(GB/T35694-2017)第4.2条规定,光伏发电站投运使用前应编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
170.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69.根据《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规定。
168.根据《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7.根据《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166.根据《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65.根据《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的罚款。
164.根据《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63.根据《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的罚款。
162.根据《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