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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70.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
769.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768.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造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
767.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第5.7.3条,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dB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进行修正。
766.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第7条,本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65.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第5.7.1条,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dB( )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764.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第5.3.3.3条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763.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第5.3.3.1条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762.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第5.3.2条,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