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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4.某起火灾生产安全事故造成9人死亡,10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5天后重伤人数中1人不治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条规定,该事故为()。
179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条规定,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79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和职工的监督。
179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日内做出批复。
1790.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査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査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78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8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78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九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査。
1786.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178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