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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6.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179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
1794.某起火灾生产安全事故造成9人死亡,10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5天后重伤人数中1人不治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条规定,该事故为()。
179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条规定,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79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和职工的监督。
179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日内做出批复。
1790.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査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査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78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8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78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九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