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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票据到期当日,经办行应通过BoEing系统从出票人保证金账户及出票人存款账户扣划银行承兑汇票款项至我行专户,如到期当日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可将银行承兑汇票款项至“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专用账户;如到期当日未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应将银行承兑汇票款项至“待解付银行承兑汇票款专户”。
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前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后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
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经办行不得无理拒付。
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可以选择线上清算方式或线下清算方式,若选择线上清算方式,则承兑人签收时大额支付系统必须为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已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或与其签有协议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在做出说明后仍可向承兑人发出逾期提示付款申请,逾期提示付款可在票据到期日后3年内发起。
《数字票据系统机构维护申请表》需由申请机构或准入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应确保申请信息准确,申请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名应与二代支付系统行名一致。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具有二代支付系统行号,并满足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制度中对经营机构的管理要求。
票据经营机构应指定专人按规定与账务挂靠的营业机构核对本部门办理的相关业务及账务。
涉及“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的手工账务处理,须经内勤行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