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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要做到重大改革执法必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4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45.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46.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47.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严格实行行政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48.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49.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
50.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公开为例外、不公开为常态原则。
5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5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破坏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