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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8.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终级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9.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0.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1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1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党指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1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1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
15.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16.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