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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5.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原持有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失效。
3414.《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3413.根据《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时,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密码管理局提交的材料中不包括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测试相关技术材料。
3412.根据《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所需密钥服务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规划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
3411.根据《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测评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某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测评机构的测评人员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中收集的数据信息,且情形特别严重,应将其从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测评人员名单中移除,并对其所在测评机构进行通报。
3410.根据《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测评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某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测评机构故意泄露被测评单位工作秘密、重要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取消其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测评机构试点资格。
3409.根据《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测评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如果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测评机构因单位股权、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动,不符合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测评机构基本条件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3408.根据《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测评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如果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测评机构的测评人员未通过培训考核,就开始从事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国家密码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3407.根据《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测评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密码管理局、测评机构所属省部密码管理局对测评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应定期开展强制测评机构检查工作。
3406.根据《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测评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测评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时,测评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