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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餐饮等行业的()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35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34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348.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4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依法强制执行。
346.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345.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4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43.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人员的意见。
342.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