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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 )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04、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
403、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02、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0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
40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
39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则( )。
39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
39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96、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 )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