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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监视居住中的“指定的居所”,是公安机关在所在市、县内办公场所中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141.犯罪嫌疑人华某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监视居住,因其无固定住所,办案人员考虑到刑警大队正好有一间闲置的办公室,遂指定在此处执行监视居住。
140.犯罪嫌疑人钱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监视居住,因其无固定住所,公安机关可为其指定居所,但并不能因此向钱某收取费用。
139.民警小王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违法嫌疑人甲涉嫌殴打他人,对甲进行了口头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
138.江某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虽然江某在当地有住处,但考虑到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137.A县公安局决定对居住在B县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A县公安局可以不通知B县公安机关,自行将王某抓回A县。
136.刑事诉讼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八种。
135.甲地公安机关决定对居住在乙地的李某取保候审,甲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乙地派出所执行。
134.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属于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
133.某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认为张某涉嫌犯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于市场监管局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到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