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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程序方面的情况,予以告知,并记录在案。
166.律师李某在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担任辩护人期间,帮助其伪造证据,构成犯罪。对李某的案件,应当由承办邓某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165.律师王某在为犯罪嫌疑人单某担任辩护人期间,因帮助单某伪造证据而被立案侦查,办案机关在侦办案件期间应当及时通知王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164.何某是犯罪嫌疑人贺某的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何某向侦查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贺某是精神病患者,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证据。对何某的这一意见,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
163.律师王某是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王某通过会见了解到吴某的“哥们儿”正在计划绑架该县首富的女儿。王某应当将此情况立即告知公安机关,以阻止可能发生的犯罪。
162.在对张某涉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其辩护律师刘某经公安机关许可会见张某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无罪辩护的书面意见,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的意见不正确,未将其书面意见附卷。
161.李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聘请的律师刘某要求会见李某,因李某的同伙王某在逃,县公安局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便以此为由不批准律师刘某的会见。
160.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可以委托其堂弟代为聘请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
159.犯罪嫌疑人陈某系聋哑人,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他认为自己比较熟悉相关法律,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58.李某涉嫌诈骗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李某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王某的回避由甲县公安局局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