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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12.经过调查,对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行政案件,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应当终止调查。
211.王某因不服县公安局对其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县公安局对作出的治安拘留处罚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10.派出所民警小张对违法行为人甲作出了当场处罚的决定,并当场收缴罚款,但未能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被处罚人甲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09.张某与王某互殴,在打架过程中,张某拾起路旁小摊上贩卖的图书向王某头部扔去,致王某轻微伤。对该图书不能收缴。
208.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满6个月无人对扣押物品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07.张某与韩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被韩某打致轻微伤,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二人达成协议,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并履行了协议。对此,公安机关应不予处罚韩某。
206.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公安机关应追缴并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0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204.询问不满16周岁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到通知后拒不到场或者不能及时到场的,办案民警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上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