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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张某嫉妒同事李某(女)在单位得到领导重视,便捏造李某生活作风不正并在李某生活的小区散发传单,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张某的行为应当按照诽谤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34.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和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
233.、对公安机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坏他人财物等治安案件进行的调解处理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32.王某因琐事将邻居郑某殴打成轻微伤,公安派出所受案后进行了调解处理。在调解过程中,郑某为报复王某将其防盗门砸坏(价值400元)。此案可继续适用调解处理。
231.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中“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包括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
230.李某在大山内承包一果园,发现经常有动物进来偷吃水果,无奈在果园周围安装了电网,未造成人员伤亡。李某安装电网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229.甲向某派出所投案,并主动供述自己盗窃他人自行车的行为。派出所经调查,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甲的违法行为,对甲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28.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并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等权利。
227.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确有必要检查公民住所的,可当场检查,但应立即补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26.违法行为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就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