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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 )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2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 人。
42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
419、在( )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18、颁发管理机关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延期、暂扣、吊销情况,于做出有关行政决定之日起( )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17、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 )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41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 )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41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 )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1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 )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