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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 )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429、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和 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428、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
427、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
426、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5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 人-200 人的,应当配备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
425、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4、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 )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 )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2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