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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设备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 )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452、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451、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450、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44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448、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447、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44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445、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 ),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444、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应责令相关企业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 )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