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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28 号)文件 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522、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28 号)文件 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C)日 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521、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28 号)文件 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 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 )年。
52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 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建筑施工总承包 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 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
519、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518、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 作废,并在
517、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 )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516、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 新考核。
51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51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 ( ) 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 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