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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 号)文件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 7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
222、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监理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221、使用单位可以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220、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
219、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21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
21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216、建筑起重机械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
21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
214、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不需要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