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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2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333、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33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
331、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330、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329、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不回避。( )
328、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
327、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可以不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
326、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必须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
325、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