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348、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34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346、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34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
344、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
34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
342、事故调查组无权向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只有权向有关单位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
341、"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340、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
339、"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