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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
35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
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省级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
350、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 )
349、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3 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
348、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34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346、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34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
344、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
34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