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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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3、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42、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1、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40、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39、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8、被行政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37、被行政许可人没有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6、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口头或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35、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律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