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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赔偿。
47、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46、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45、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3、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42、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1、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40、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39、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