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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0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119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119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1197、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1196、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
1195、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119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无需告知申请人。
119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119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