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226、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和泊车点,供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和居民泊车使用
1225、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城市规划确定的经营场所和泊车点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因地制宜,根据方便公众生活和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划定一定的时段和区域,作为临时性经营场所和泊车点
1224、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和泊车点,以及临时性经营场所和泊车点时,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合理建议
1223、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1222、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机制
1221、实施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220、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1219、实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218、实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1217、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