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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逾期未申请者,不予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通过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对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1.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即可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暑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发包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