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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发生重大事故的,经复核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日。
225.发生较大事故的,经复核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日。
224.发生一般事故的,经复核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日。
223.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2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2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2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219.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
218.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书面通报颁发管理机关,同时附具企业及有关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217.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