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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情况,于做出有关行政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28.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后,应当于()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
227.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或通报后,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于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日内复核完毕。
226.发生重大事故的,经复核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日。
225.发生较大事故的,经复核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日。
224.发生一般事故的,经复核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日。
223.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2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2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2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