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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301.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等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300.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299.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298.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
297.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296.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295.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294.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
293.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