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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检查记录应包括()。
251.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50.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249.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248.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247.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246.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进行抽查。
245.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等。
244.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243.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