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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18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18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18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18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4.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183.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182.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181.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不得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180.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