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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都是消防地方性法规。 ( )
226.根据《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方发现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及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产权方、使用方报告有关情况。牵头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 )
225.根据《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当与使用方签订合同时,明确消防专有、共用部位,以及专有、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义务。( )
224.根据《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产权方应协助对消防共用部位、共用消防设施进行查验,确保交接前各种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并填写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
223.根据《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多产权建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产权方为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方承担。( )
222.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材料。( )
22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22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21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218.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