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9、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的说明文件中。
A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B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C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D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关于进口放射源标识管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的说明文件中。
**逻辑推导:**
1. **高风险源(Ⅰ、Ⅱ、Ⅲ类)**:由于这类放射源活度较高,潜在危害大,为了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包括脱离包装后)都能快速识别和追溯,法规要求必须将标号直接**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密封包壳体上,做到“源码合一”。
2. **低风险源(Ⅳ、Ⅴ类)**:这类放射源活度较低,风险相对较小,且部分源体积微小或结构特殊,难以在本体上刻制标号。因此,法规允许将其标号记录在**说明文件**中,通过文件进行管理。
**选项分析:**
* A项:仅要求Ⅰ类刻制,范围过窄。
* B项:要求Ⅰ、Ⅱ类刻制,遗漏了Ⅲ类。
* **C项**:正确。Ⅰ、Ⅱ、Ⅲ类需刻制在本体或壳体上,Ⅳ、Ⅴ类记录在文件中,符合法规原文。
* D项:要求前四类都刻制,范围过宽,不符合法规对Ⅳ、Ⅴ类的宽松管理规定。
故正确答案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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