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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ACS系统)中接入机构因头寸不足,用户或数字证书管理不到位、业务被暂停办理等自身原因导致业务未及时结算、法定存款准备金考核未达标以及造成其他单位资金损失等,由接入机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ACS系统)中接入机构使用综合前置子系统可以办理以下业务:账务核对、同业对账、交存款、电子报表导入、电子回单接收和对账、流动性查询及清算排队查询、自助转账等。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ACS系统)中接入机构可以通过该系统实时查询发起和接收的所有业务信息,还可以查询本机构及所属机构清算账户和非清算账户余额、可用头寸、预期头寸、日间透支及清算排队情况。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ACS系统)中接入机构金融机构编码或交存类型发生变更的,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其中,金融机构编码变更的,还需说明已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变更。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ACS系统)中接入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因特殊原因需由办理方式临时调整为柜台办理方式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无误后通知其通过柜台方式办理业务。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ACS系统)中接入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退出该系统,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ACS系统)中被强制退出的接入机构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接入综合前置子系统。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ACS系统)对特许机构发起的自助转账业务实时处理,全额结算资金。对于账户头寸不足的,系统作退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境内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