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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0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所称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外币兑换(或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币代兑机构应当按照授权银行制定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并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外币兑换牌价。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不限于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用外币和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完善信息系统,依法做好协助查询、冻结工作。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规定,公证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做好存款查询和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存款过户和支付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