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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开办行办理存取现金业务,实行预约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开办行业务人员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应与其预留开户银行的人员资料相符,方可办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开办行办理存取现金业务,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约存取现金的时间、金额、券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于当日审核确定预约事项,并告知开办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5天至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0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