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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时,有权机关、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享有质押权、保证金等优先受偿权的,金融机构不应当将所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信息在查询结果中载明。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时,存款或金融资产的优先受偿权消灭前,其价值应计算在实际冻结总金额内;优先受偿权消灭后,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强制变价等执行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时,资金返还产生的手续费不从返还金额中扣除。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时,冻结银行发现该冻结账户还有被其他司法部门冻结的,不可暂停资金返还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进行冻结。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行冻结。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协助查询需求后,应当及时办理。因技术条件、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应当向上述有权机关说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反馈。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两类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当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该账户性质,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两类账户监管部门,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只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