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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市辖区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单独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若无需单独编制的,必须以独立章节的形式列入市级专项规划,并按照市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进行说明。( )
8、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166号文
7、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经验收能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166号文
6、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166号文
5、耕地“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166号文
4、土地复垦费应当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3、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整理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2、基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的紧急需求,甲市临时使用了A村数亩土地建设隔离场所和医疗场所。疫情结束后,甲市组织拆除了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土地交还A村。甲市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实施办法第三条
10.不动产登记簿由所在地区档案馆永久保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