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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耕地保护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
13、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汇总情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12、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耕地耕作层剥离等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11、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
10、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2022年上半年耕地卫片监督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耕保函〔2022〕77号)要求,耕地实际确实发生地类变化的,要区分情况研究处理。对于2022年新发生的将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必须整改恢复为耕地。( )
9、市辖区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单独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若无需单独编制的,必须以独立章节的形式列入市级专项规划,并按照市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进行说明。( )
8、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166号文
7、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经验收能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166号文
6、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166号文
5、耕地“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166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