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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是否享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予以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