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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期限代偿时,应按照以下()顺序直接扣划。涉及多笔代偿的,应按照贷款到期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扣划。
县级行社应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预警退出机制,当发现担保公司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时,应立即停止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定未提款的信贷业务,对其在农村信用社的存量担保业务。
县级行社应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预警退出机制,当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时,应暂停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包括已签订合同还未提款的信贷业务。
县级行社应及时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办的全部担保贷款业务及时与()进行对接,以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行社应每()至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一次年度风险评估。
县级行社应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按()走访担保公司,收集担保公司财务报表、资本金托管及运用情况,按()收集担保公司报送监管部门的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按()收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县级行社应严格执行贷款“三查”等管理制度,依据借款人()进行合理授信,不得因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保证责任而降低有关授信准入、审查和审批标准。
县级行社应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预警退出机制,当担保公司担保的债务超出宽限期应代偿而未代偿的,归入()预警。
县级行社应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预警退出机制,当担保公司担保的债务应代偿而未代偿时,归入()预警。
县级行社在融资性担保贷款到期日前()天,应提前通知借款人,同时通知担保公司督促借款人筹措资金归还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