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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公职人员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公职人员贷款采取信用方式的,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的经济收入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1.5倍或能够提供净值不低于贷款金额2倍以上的财产证明,最高不超过( )万元。
县级行社要根据公职人员的家庭自有资金、工资收入水平、消费种类、消费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 )万元。
县级行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公职人员贷款台账,详细登记每名公职人员的贷款和还款情况,并按( )更新。
省联社每年、市级机构至少每( )年,对辖内公职人员贷款进行一次抽查,发现县级行社发放不符合准入政策、贷款用途不合规的公职人员贷款,应追究县级行社相关人员的责任。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公职贷款主要用于公职人员(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其他生活消费。
公职人员贷款应符合参加公职工作( )年(含)及以上。
贷款对象为公职人员,主要指属于以下范围的( ),不包括退休、离职、内退等。
公职人员贷款指各县级行社向( )发放的,以工资及家庭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用于生活消费的个人贷款。
公职人员贷款采取信用方式的,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的经济收入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 )或能够提供净值不低于贷款金额( )以上的财产证明,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商铺、商场、宾馆、酒店、写字楼的抵(质)押率参考比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