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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贷款投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要求、行业信贷制度。
省联社和审计中心可以干预县级行社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山西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由三家及以上的县级行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社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资金。
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分散集中度风险,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山西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胁迫、唆使、授意、协助他人伪造资料骗取涉农贷款的不得免责。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尽职免责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从事涉农贷款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处置等各相关环节的工作人员。()
涉农贷款尽职免责认定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把握政策、严守底线”的原则,以业务办理时遵循的规章制度为基准,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严防操作风险。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的涉农贷款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免于承担责任。
涉农贷款的办理应合法、合规,因外部因素形成不良,经听证问责工作机构听证后,认为可以免除责任的的责任人可免于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