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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检查实施办法》规定,信贷业务检查时可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合并或简化部分环节。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检查实施办法》规定,信贷业务检查事实确认时,《检查事实确认书》及相关内容须加盖被查单位公章。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检查实施办法》规定,信贷业务检查中检查组与被查单位未能就检查事实达成共识的,被查单位可在《检查工作底稿》上进行意见陈述。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检查实施办法》规定,信贷业务中经过讨论存在意见不一致时,检查组组长无权对最终意见的采纳作出决定。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检查实施办法》规定,信贷业务检查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封存。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检查实施办法》规定,信贷业务检查中可要求被查单位直接报送与信贷业务检查相关的信息资料。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检查实施办法》规定,突击检查无需事前向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检查实施办法》规定,信贷业务检查中被检查单位或人员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可以按照自身需求提供相关资料。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检查实施办法》规定,信贷业务检查人员应保持工作独立性,不得对自己经办的信贷业务进行检查。
县级行社贷审会实行例会制度,对风险评价部门提交的信贷业务进行表决。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