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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认真负责、爱岗敬业;从事信贷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信贷政策、现行信贷管理制度和信贷业务管理系统,并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具备相应的企业财务知识,能较好地分析企业财务报表;具备一定的综合写作能力,能撰写高质量的监测报告。
省、市、县三级机构配备的监测人员,实行AB岗负责制,其中:A岗为专职监测人员,B岗为兼职监测人员。
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
市级机构是指办事处、市联社;
信贷业务风险监测应遵循“系统监测、分级预警、及时处置、风险缓释”的原则。
信贷业务风险监测是指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依托信贷管理系统及其它辅助系统对信贷业务数据进行持续监测,分析汇总,发现机构或授信客户信贷业务风险隐患,对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处置的静态管理过程。
县机构信贷工作质量、综合考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在限定处置时限内未处置的,机构类风险应由省联社或市级机构牵头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信贷业务事实风险和潜在风险由县级机构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省、市两级机构负责信贷业务风险监测的部门要按季对辖内信贷资产质量及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分析、汇总,对存在风险或信贷资产质量持续下滑的机构及时提出风险处置建议或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行社应建立信贷人员准入退出机制:所有信贷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省联社组织的信贷岗位资格考试,取得上岗资格。经聘用后,方可从事信贷岗位工作。对不能胜任信贷岗位的人员应予以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