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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在客户关系识别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同业客户授信时,各法人机构应综合考虑同业客户的资产规模、资本实力、监管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等因素,并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核定同业客户最低授信额度。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非同业客户授信实施后,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采取增加其授信额度应对措施。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非同业客户授信实施后,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对授信业务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审批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非同业客户进行授信时,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间接调查为主,实地调查为辅,并将调查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授信业务中,可以不建立统一的授信尽职问责制度,明确各授信部门岗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指引》的规定,授信工作人员应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并确保独立履行职责。
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指引》的规定,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各级机构的统一授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指引》的规定,财务会计部主要负责对统一授信风险识别与计量、监测与控制,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统一授信的风险分析、提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