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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故农村信用社县级(行)社对合作的担保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必须用货币出资并实缴。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应明确新增授信、存量授信展期的审批标准、政策和流程,不需要明确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在客户关系识别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同业客户授信时,各法人机构应综合考虑同业客户的资产规模、资本实力、监管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等因素,并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核定同业客户最低授信额度。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非同业客户授信实施后,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采取增加其授信额度应对措施。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非同业客户授信实施后,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对授信业务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审批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非同业客户进行授信时,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间接调查为主,实地调查为辅,并将调查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