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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性担保实行预警退出机制,其中:合作意愿差、沟通困难的,包括公司管理人员无法联系,未按期提供财务报告等资料,股权变化不履行告知义务,不配合检查的,应予以红色预警。
当县级行社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黄色风险预警信号时,应暂停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不包括已签订合同还未提款的信贷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故农村信用社县级(行)社对合作的担保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必须用货币出资并实缴。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应明确新增授信、存量授信展期的审批标准、政策和流程,不需要明确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在客户关系识别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同业客户授信时,各法人机构应综合考虑同业客户的资产规模、资本实力、监管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等因素,并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核定同业客户最低授信额度。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非同业客户授信实施后,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采取增加其授信额度应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