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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尽职管理办法》规定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对象是指依据贷款风险分类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核销、央行票据已置换贷款本金及利息。
涉嫌信用卡诈骗,经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可认定为呆账。
持卡人依法宣告破产,农村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可认定为呆账。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超过2年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的可认定为呆账。
农村信用社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市联社比照办事处职责开展辖内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工作。
县级行社按照省联社授权,履行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农村信用社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
呆账核销是农村信用社的重要商业秘密,应当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呆账核销中,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呆账,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次日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
